法院书记员侵占执行款、执行费86.3万元获刑,执行局局长及分管副院长因监管不力被党内警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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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书记员侵占执行款、执行费86.3万元获刑,执行局局长及分管副院长因监管不力被党内警告
极目新闻记者 李迎 10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发布《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,并发布了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。其中,包括一则某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、执行局局长苗某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追责案例。 案例载明,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,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、执行费的职务便利,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,非法占有执行款、执行费共计86.3万元。其间,该书记员使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、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,在无关联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,掩盖其截留执行案款的行为。苗某作为执行局局长,将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,在书记员代收代缴执行案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把关,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未实时核对监管;李某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,对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保管不善,对执行款的发放申请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。 2026年,苗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,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直接责任,鉴于其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积极挽回损失,予以党内警告处分;李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,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,鉴于其如实说明违纪问题,予以党内警告处分。案涉书记员因犯贪污罪,被追究刑事责任。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,执行案款的管理和发放,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发文件,要求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制度,严禁执行人员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,对因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导致执行案款被贪污、挪用的人员,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对执行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,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同样追究相应司法责任。对监督管理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,彰显了人民法院压紧压实“关键少数”监督管理责任的鲜明态度,有利于促推各级法院院庭长认真履行“一岗双责”,做深做实监督管理工作。